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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依本規則申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應依主管機 關所定之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繳交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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