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以下列頻段為限:
一、2100MHz 頻段:上行1920MHz~1980MHz;下行2110MHz~2170MHz,僅限
    用於電路交換方式之行動語音服務。
二、3500MHz頻段:3300MHz~3570MHz。
三、28000MHz頻段:27000MHz~29500MHz。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頻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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