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中央一級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配合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四條「原國民大會秘書處業務,自民國九十二年 五月二十日起,由立法院承受之」規定,刪除「國民大會」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