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中央一級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立法理由〕
配合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四條「原國民大會秘書處業務,自民國九十二年
五月二十日起,由立法院承受之」規定,刪除「國民大會」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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