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辦理退職時,應填具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三份 ,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 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查後,送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並俟考試院核定後,由支給機關支給退職酬勞金。 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 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核,如證件不足者,應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