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政務人員辦理退職時,應填具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一式三份
  ,檢同本人最近一吋半身相片四張,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證件及有
  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查後,送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並俟考試院核定後,由支給機關支給退職酬勞金。
  退職酬勞金給與事實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
  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核,如證件不足者,應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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