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行署收入文件,由收發人員拆閱摘由後,送由主任秘書分交主管科室辦理
。其關係重要者,應先呈送輪值委員核閱。重要及有時間性者,應提前呈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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