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之登記執照、印鑑、電匠工作執照等不得頂替、出借或出租,並
  不得拒絕建設局或臺電公司之檢查。
  電匠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告吊銷其工作執照,並予以停止電匠工作一年
  之處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