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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承裝業之登記執照、印鑑、電匠工作執照等不得頂替、出借或出租,並 不得拒絕建設局或臺電公司之檢查。 電匠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告吊銷其工作執照,並予以停止電匠工作一年 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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