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應向動保處申請核發設置許可,並依
許可內容進行設置。設置完成經動保處勘驗核可後,發給動物收容處所登
記證書。
前項動物收容處所,得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協助取得必要之土地或補助;其
設置許可及補助辦法,由臺北市政府定之。
動保處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動物收容處所;其查核及評鑑辦法,由動保處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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