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者應定期向動保處提出補助款執行情形之成果報告。 前項成果報告之提出時間、項目、內容及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動保處得不定期對補助項目之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效益及經費支用 情形進行實地查核,受補助者應提出執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