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校各學院置院長一人,主持院務,除第一任由校長遴聘外,由該學院組
織遴選委員會遴選具有教授資格者,提請校長聘請兼任之。遴選委員會組
織辦法由校務會議另訂之。
本校各學系(研究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由該學系(所)務會議推選
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者一至二人,經相關學院院長提請校長聘請兼任
之。
各學系(研究所)主管推選辦法由各學系(研究所)訂定,經學院院長陳
請備查。
學術事務繁重之學系,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置副主任一人,輔佐學系主任
。
學系副主任由學系系務會議通過之程序產生之。
本校學位學程主任由校長自共同設立學位學程之學院、學系、研究所之院
長、系主任、所長擇一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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