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各種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 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建教合作收支,應依建教合 作機構之規定或契約辦理。 前項所列各項收入之收支餘絀預計表、收支餘絀表,連同相關書表及全 校收支財務報表,應送教育局備查,並依相關規定上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