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各種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
  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建教合作收支,應依建教合
  作機構之規定或契約辦理。
  前項所列各項收入之收支餘絀預計表、收支餘絀表,連同相關書表及全
  校收支財務報表,應送教育局備查,並依相關規定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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