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托兒機構收托方式分下列四種:
一、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在三至六小時者。
二、日間托:每日收托時間在七至十二小時者。
三、全日托:收托時間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者。
四、臨時托:因家長有暫時性需要而收托者,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托兒機構收托一歲以上之兒童,除家長因特殊情形短期無法照顧,經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者外,不得為全日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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