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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遇有重大集會或慶典須設置臨時汽、機車保管處所者,應於三日前向當 地警察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臨時保管處所設置期間不得超過集會或慶典舉行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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