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管理娼妓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凡妓女戶供給膳宿者,其接客費得按妓女七成,妓女戶三成之比例分配
  之,無供膳宿者,從其約定,但妓女所得不得少於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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