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一年內應向主管機關報備,於報
  備後由主管機關發給使用許可,並適用本辦法有關設置及管理規定。
  未於期限內報備取得使用許可者,應停止使用,並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
  項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