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設置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
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條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
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巷道、開放空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
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規定係以單戶計算面積,並應包含既存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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