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住宅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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