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審查人員辦理圖說審核、竣工查驗或執行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查驗簽
  證合格之案件,經前條專案小組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機
  構得視審查人員違失情節輕重,處以記缺點或廢止審查人員派任證書;
  必要時,並移送主管機關懲戒:
  一、申請圖說文件未齊全、內容不實或未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都發局
      頒定之申請文件格式申請者。
  二、裝修材料、分間牆、防火門或防火設備不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者。
  三、妨害、破壞或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主要構造或消防設備
      者。
  四、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建築物,其裝修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
      條第一項規定,即查驗簽證合格者。
  五、未載明實際使用用途不符、未詳實斜線標繪違章建築或與原核定使
      用之範圍不符,即查驗簽證合格者。
  六、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之簡化審查申辦程序條件,而未
      經都發局同意,逕予查驗簽證合格者。
  七、依第十二條簽發施工許可證未逐案向審查機構進行登錄或其內容登
      載不實、擅自竄改者。
  八、其他經專案小組審認涉有違失情事者。
  審查人員自第一次遭記缺點起,一年內再次遭記缺點者,審查機構應終
  止對該審查人員之派任。
  審查人員自終止派任之日起,至任期屆滿後二年內,審查機構不得再發
  給派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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