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進入或使用共同管道施工作業全部完成後七日內
填報完竣報告書,經管線事業機關(構)監工人員及監控中心人員簽章,
連同進入使用登錄簽名冊提送本府備查。
前項完竣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線佈設位置及引出(入)管線位置。
二、管線佈設完成百分率。
三、施工前、施工中及竣工後照片及實際佈纜圖說。
四、進入支管作業前之自動檢查表。
五、其他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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