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兒童保護通報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4日

條文關聯

  主辦單位接獲前條規定之通知,應為下列處置:
  一、派員訪視、調查,並依規定辦理兒童安置、戶籍登記、聲請法院指
      定監護人及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兒童福利機構主辦單位依前項規定安置棄嬰或無
      依兒童,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設置之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
      心(以下簡稱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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