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單位接獲前條規定之通知,應為下列處置: 一、派員訪視、調查,並依規定辦理兒童安置、戶籍登記、聲請法院指 定監護人及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兒童福利機構主辦單位依前項規定安置棄嬰或無 依兒童,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設置之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 心(以下簡稱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