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向財政局申請掛失止付,經查明確未兌付者
,應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兌付銀行止付。其向指定之兌付銀行申請掛失
,而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由該銀行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兌付之其他銀
行止付及通知財政局。惟仍應依規定補送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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