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縣庫支票向財政局申請掛失止付,經查明確未兌付者 ,應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兌付銀行止付。其向指定之兌付銀行申請掛失 ,而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由該銀行以最迅速方式通知指定兌付之其他銀 行止付及通知財政局。惟仍應依規定補送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