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害鄰房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損鄰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由雙方自行協調或循司法途
徑處理:
一、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程開挖境界線間之水平距離大於基礎開挖深度三
    倍以上。但經受損戶自覓鑑定單位鑑定,確認係因建築工程施工造成
    損害者,不在此限。
二、受損戶逾申報屋頂版或屋架勘驗日(採逆打工法者,以最後一次樓版
    勘驗日為準;該勘驗日以本府收文日期為準),始提出損鄰事件。
三、鄰房所有權人、受損戶未能配合鑑定單位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鑑定。
四、其他經評審會決議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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