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既成道路、行政機關開
    闢養護之證明。
二、地籍圖謄本(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
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四、建築基地及其臨接道路、公共設施之現地彩色照片及現況實測圖。
五、建築線擬指定(示)圖。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建築線指定(示)程序、收費標準及書圖格式等相關規定,由本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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