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指定(示)建築線,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既成道路、行政機關開 闢養護之證明。 二、地籍圖謄本(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 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都市土地免附)。 四、建築基地及其臨接道路、公共設施之現地彩色照片及現況實測圖。 五、建築線擬指定(示)圖。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前項建築線指定(示)程序、收費標準及書圖格式等相關規定,由本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