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後任依前條規定查對移交事項,如發覺遺漏或手續欠妥,應即會同前任及
監交人共同核對。前任並應於核結後三日內補辦移交完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