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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後任依前條規定查對移交事項,如發覺遺漏或手續欠妥,應即會同前任及 監交人共同核對。前任並應於核結後三日內補辦移交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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