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寵物屍體處理及寵物生命紀念業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
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寵物生命紀念業違反第六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寵物屍體之處理程序、
收費標準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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