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得選擇適當場所規劃為骨灰拋灑或植存實施區域。 前項場所之選定應檢附相關資料報府依規劃定之。 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 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火化許可證明及骨灰再處理證明書。 四、骨灰拋灑或植存方式說明書。 五、亡者之配偶或有行為能力直系血親之同意書。 六、其他經政府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以亡者之配偶或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