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公所得選擇適當場所規劃為骨灰拋灑或植存實施區域。
  前項場所之選定應檢附相關資料報府依規劃定之。
  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
  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火化許可證明及骨灰再處理證明書。
  四、骨灰拋灑或植存方式說明書。
  五、亡者之配偶或有行為能力直系血親之同意書。
  六、其他經政府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以亡者之配偶或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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