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學校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委託經營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受委託人應於該學期結束前依約
定內容,將受託財產與受託期間受託人自行增建購置之建物、學籍、檔案
、電腦等繼續經營所需之資料等無條件歸還移轉本府。受託人不得請求本
府任何補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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