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經營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受委託人應於該學期結束前依約 定內容,將受託財產與受託期間受託人自行增建購置之建物、學籍、檔案 、電腦等繼續經營所需之資料等無條件歸還移轉本府。受託人不得請求本 府任何補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