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管理娼妓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禁止代收遊客所付費用)
遊客所付費用應由妓女收取,妓女戶不得代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