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者,得限期停辦並公告之: 一、未立案而自行收容婦女。 二、機構虐待、侵害或嚴重疏忽服務對象之權益及身心健康。 三、遷移、停辦未依規定向本府申請。 四、違反公共安全、建管、消防、衛生等規定。 五、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六、財物虧損嚴重,影響機構營運。 七、違反本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評估須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