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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漁筏監理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所有人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本府申請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如附表二。
附表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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