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休會期間,人民請願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 席決定不予受理或查案答復: 一、有請願法第三條、第四條情事或與請願法第五條之規定不合者。 二、非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所應處理者。 三、請願書類似傳單隨便散發者。 四、與曾經受理之人民請願案事由相同者。 五、業經代表提案並經議決有案者。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主席處理前條或前項人民請願案件,應於開會時提 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