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休會期間,人民請願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主
  席決定不予受理或查案答復:
  一、有請願法第三條、第四條情事或與請願法第五條之規定不合者。
  二、非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所應處理者。
  三、請願書類似傳單隨便散發者。
  四、與曾經受理之人民請願案事由相同者。
  五、業經代表提案並經議決有案者。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主席處理前條或前項人民請願案件,應於開會時提
  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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