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檢具各該款所列之文件
,報請本府核准。
一、設立人變更(設立代表人)之變更或共同設立人增減:
  (一)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後設立人名冊(應含設立人年滿二十歲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三)全體設立人同意之公證書。
  (四)補習班變更後之設立人或其代表人保證承受原設立人或其代表人
        有關補習班一切權利義務之切結書,補習班經營權轉讓予他人者
        ,應檢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之轉讓書,以上文件應經公證。
  (五)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六)新增共同設立人時,所新增共同設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身
        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七)新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有權使用之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期間須在
        二年以上)。
  (八)原立案證書。
  (九)新任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
二、班主任變更: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聘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
        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其為技藝補習班者,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
        證明文件。
  (三)班主任專任切結書。
三、班舍變更或增、減:
  (一)變更申請書。
  (二)新增或變更班舍位置略圖。
  (三)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四)新增或變更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期間須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該班舍須有獨立之
        門牌號碼。
  (五)新增或變更班舍核准作補習班使用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
        核准平面圖及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使用面積,
        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
  (六)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
  (七)原立案證書。
  (八)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
四、班級及科目變更或增、減:
  (一)變更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變更之證明文件。
  (三)班主任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其為技藝補習班者,另應檢附有關
        之技能證明文件。
  (四)教師履歷名冊:包括教師學歷證件、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
        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其為技藝補習班者,另應檢附有關之
        技能證明文件。
  (五)教學科目表、課程進度表、每期每週教學時數、教材大綱及教室
        空間配置表。
  (六)原立案證書。
  (七)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
五、換(補)發立案證書:
  (一)換(補)發申請書。
  (二)原立案證書。原立案證書遺失者,檢附切結書;如為共同設立,
        應經全體設立人共同簽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照片二張。
六、增減聘教師:教師履歷名冊:包括教師學歷證件、身分證影本及最近
    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其為技藝補習班者,另應檢附有
    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七、暫停招生:
  (一)暫停招生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三)在班學生權益事項均已妥善處理並保障之切結書。
  (四)原立案證書影本。
八、註銷立案:
  (一)註銷立案申請書。
  (二)有共同設立人者,共同設立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三)在班學生權益事項均已妥善處理並保障之切結書。
  (四)原立案證書。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由設立人為之,第四款由設立人或
班主任為之。
第一項第六款暫停招生之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一次,延
長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立案。
補習班應於停辦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
件、資料,向本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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