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縣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主任秘書、參議、秘書。 四、各局、室主管。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以出席時,由 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