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府設縣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長。
  二、副縣長。
  三、主任秘書、參議、秘書。
  四、各局、室主管。
  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縣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以出席時,由
  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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