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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條
重力測量凡經某地停留期間預計在兩小時以上者,均須設立偏倚控制站 ,每一偏倚控制站必須於甫抵站停留時及離去前分別觀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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