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換發計量技術人員證書檢附之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其繼續教育積分,應
依第十四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取得,甲級計量技術人員不得低於八十點、乙
級計量技術人員不得低於四十點,且符合以下規定:
一、數位學習課程積分,甲級計量技術人員超過四十點者以四十點計、乙
級計量技術人員超過二十點者以二十點計。
二、依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反映度量衡器案件取得之積分,超過三
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立法理由〕 實務上計量技術人員多為計量產業相關人員,已具備相當專業知識與經驗
,爰修正放寬換發證書所需之繼續教育積分,其中第一款以數位課程方式
取得之積分上限並依比例修正,又第二款配合所引用之款次調整,並為使
文意通順易明,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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