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下列各款之災害,危害生命、身體、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或致交通、水
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其停
止上班及上課之相關事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災害。
二、核子事故及其他人為或意外災害。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