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任人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者,應訂定有效利益
衝突防範作業原則及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管理機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現款買進後未反向賣出者:應具備足額價款辦理交割。
二、現券賣出後未反向現款買進者:應具備足額價款支付買賣沖銷後差價
    及其他相關費用。
受任人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前項交易前,應取得委任人書面同意或雙方
之契約特別約定,並評估委任人之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經驗,
及告知下列風險:
一、投資風險。
二、交易成本。
三、無法反向沖銷風險。
受任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越權交易,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六項
及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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