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戰時犯叛亂罪,其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敵人,經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二項之規定起訴者,為公示送達後,於審判期日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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