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除依一般工作場所之急救設施規定外,並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有毒樹木、危險蟲類等出現場所作業之勞工,應教以有關預防急救
    方法及疾病症候等。
二、於毒蛇經常出入之地區,應備置防治急救品。
三、應防止昆蟲、老鼠等孳生並予以撲滅。
四、其他必要之急救設備或措施。
〔立法理由〕
依據「抗蛇毒血清管理原則」規定略以,四、抗蛇毒血清使用對象(一)病
患:經醫師診斷為毒蛇咬傷,並評估可以使用抗蛇毒血清者。(二)凡有痙
攣及其他過敏等特異體質、曾接受血清療法或血清過敏性檢查陽性者,須
慎重處理。五、抗蛇毒血清之購買(一)抗龜殼花及赤尾鮐蛇毒血清凍晶注
射劑、抗雨傘節及飯匙倩蛇毒血清凍晶注射劑、抗百步蛇毒血清凍晶注射
劑及抗鎖鏈蛇毒血清凍晶注射劑皆為醫師處方藥品。(二)得購買抗蛇毒血
清之對象,依藥事法第五十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
,不得調劑供應。實務上工作場所難全部符合前揭抗蛇毒血清管理原則,
爰於第二款將「應備置血清及其他防治急救藥品」修正為「應備置防治急
救品」,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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