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私有荒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荒
地稅。
前項荒地稅,不得少於應征之地價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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