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八條第
二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一
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同條第二項指派屋頂作業主管之規定
於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爰於第二項明定第十八條第二項施行日
期,以資明確。
二、本次修正條文除第十八條之一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
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