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木構造各構材防腐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木構造之主要構材柱、梁、牆板及木地檻等距地面一公尺以內之部分
    ,應以有效之防腐措施,防止蟲、蟻類或菌類之侵害。
二、木構造建築物之外牆板,在容易腐蝕部分,應舖以防水紙或其他類似
    之材料,再以鐵絲網塗敷水泥砂漿或其他相等效能材料處理之。
三、木構造建築物之地基,須先清除花草樹根及表土深三十公分以上。
〔立法理由〕
本文、第一款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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