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提出上訴之軍事法院及第一百八十二條、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
告之判決正本。
合於職權上訴者,宣示時應告知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及上訴之軍事法院。
第一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之直屬長官及其上級
軍事機關長官,受送達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軍事檢察官陳述意見。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