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土地增值總數額之標準,依左列之規定:
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於絕賣移轉時,以現賣價超過原規
    定地價之數額為標準。
二、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於繼承或贈與移轉時,以移轉時之
    估定地價,超過原規定地價之數額為標準。
三、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於下次移轉時,以現移轉價超過前次
    移轉時地價之數額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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