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政黨、聯盟不得收受下列競選經費之捐贈:
  一、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
      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三、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
      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同一種選舉其他政黨或聯盟。
  五、公營事業或接受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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