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對訴願人、參加人不利
  者,除訴願人、參加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應
  以書面載明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通知其於一
  定期限內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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