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特種勤務不再有幫助者
,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
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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