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設省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省政府 主席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各該省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 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省內各縣、市或其同等區域,各設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 組織選舉委員會,以各該縣、市或其同等區域之行政長官為當然委員兼 主席,辦理各該縣、市或其同等區域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 事務所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