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每一選舉人對候選人登記之簽署,以一次為限,經查明簽署重複者,應
  為無效,並令補正,其已逾法定簽署名額者不計。
  前項候選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署者,其登記無效;如在當選後發覺,經
  判決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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