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公墓內之無主墳墓,管理機構或管理員(人),因更新、管理需要,得
  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許可,起掘火葬或安置於靈(納)骨
  堂(塔)內。並應於起掘三個月前公告,必要時,得縮短為一個月。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