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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墳墓設置管理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公墓內之無主墳墓,管理機構或管理員(人),因更新、管理需要,得 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許可,起掘火葬或安置於靈(納)骨 堂(塔)內。並應於起掘三個月前公告,必要時,得縮短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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