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自治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總預算案,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市議會,市議會應
  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
  市議會對於市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市議會應於會計年
  度開始半個月以前議定包括總預算案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審
  議程序之補救辦法,通知市政府。年度開始仍未議定補救辦法時,市政
  府得在年度總預算案範圍內動支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
  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
  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市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
  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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